一、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:
1、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
2、意向受让方需为2018年度中国百强企业,如为联合体,联合体的控股方需为2018年度中国百强企业,开发房地产年限不低于20年以上。
3、意向受让方或控股股东自持的商业、办公或商办综合型物业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(不含停车配套面积,须提供相应的不动产证明);
4、意向受让方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,截止2018年度财务报表显示意向受让方净资产不低于500亿人民币。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100亿(如为联合体,资本实力指联合体的控股方)。(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。)
二、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:???????????????? (一)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,受让资金来源合法;
(二)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;
(三)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,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。
(四)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,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,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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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栏具体内容以正式公告为准。 |